【事件经过】
去年10月的一天,乙在金平县城遇见朋友丁,便好心让他搭乘自己的车,途径乙家时天色已晚,让丁留宿一晚。乙及其妻子甲杀鸡做饭,热情待客,还邀请了亲友一起吃饭喝酒,后乙等人有事相继离开。丁自述喝了一斤多白酒,处于醉酒状态。次日深夜,丁将甲拉到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6时许,乙回家后听妻子哭着说被丁强奸,当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后民警在乙家中将正在熟睡的丁抓获。
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丁提出甲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辩护人提出对丁与甲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无意见,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丁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丁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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