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未成人犯罪如何判刑?
1、未成人犯罪如何判刑与未成年涉嫌犯的罪名相关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未成年犯罪,不一定会被判刑: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
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3)对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5)对故意杀人、伤害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罚。对于情节较轻、后果不重的伤害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常见罪名中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的处罚及量刑
(1)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酌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②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③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④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幼女、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⑤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具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的除外)。
(4)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三、未成年犯罪家长会被处罚吗?
1、未成年犯罪家长不处罚家长。
未成年人犯罪应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及对未成人的成长负有的法定监护责任。
如果父母怠于行使监护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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