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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定的原则,若未成年之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建立起了抚养及教育之密切关系者,法则为了维护其权益授予其相比于血缘父母子女更接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具体而言,在继父或者继母与尚属年幼的继子女两人之间的抚育关系得以持续存在的过程中,继父母便承担着抚育教导继子女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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