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行政调解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吗
时间:2023-02-21 10:52:21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1.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一、当事人发起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5.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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