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我国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权。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三)申请回避权。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申请人可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四)查阅权。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诉权。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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