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
时间:2023-06-19 09:42:35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二、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多少年

民法典中并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规定,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怎么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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