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什么
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通常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遗赠人领取公积金。应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以下:
1、死亡证明;
2、单位出具的继承人证明;
3、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支取申请书。
二、公积金提取流程具体如下:
1、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不同地区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在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书,单位需要签字盖章;
3、职工携带相应材料,到工资卡开户行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提取条件;
5、确认无误,办理提取手续。款项将汇入个人储蓄账号中,职工可自行提取。
总之,按照缴存基数来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公告》第二条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第三条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第四条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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