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判刑标准: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税务机关在怀疑某特定的企业存在逃税等的现象之后,可能会检查该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此种情形下,企业单位是不能因为不想补缴税额,或者是想逃避刑事处罚等的原因,就将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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