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罪针对以往“特定关系人”的模糊进行了明确。首要一条就是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特定关系人”。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范围并不限于近亲属,现实生活中,通过攀亲结识的七大姑、八大姨并不少见,这种“远亲”有时甚至可以超过“近亲”,完全有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
受贿罪中的注意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注意: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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