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地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的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者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房地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三、债权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是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该是抵押权建立的时候。4、抵押权设立登记已经进行。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追溯物品的位置,否定抵押权的有效性,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银行抵押权是否善意取得
银行抵押权不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银行抵押权因为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是属于知情且明确权利义务的,所以不属于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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