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条件:
(1)婚姻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婚姻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2、程序:
(1)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2)提交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3)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4)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被胁迫结婚属实,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应当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无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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