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涉及到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等犯罪行为的罪犯,将面临至少为期14天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最大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
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进一步的逮捕手续,那么在经过拘留之后的3个自然日内,特殊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至第4天之内,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等待批准。
3.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内,检察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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