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3.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意事项
在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期内,如有个人、单位、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便可驳回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易注销虽然简单方便,但却更为严格。不管因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的一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申请等)被登记机关驳回,便不可在进行简易注销。如任要进行注销,只能按照一般注销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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