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作出的限制,这个限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军人一方不能有重大过错。
1、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是指以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重婚或与其他异性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现役军人的范围问题。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3、适用条件
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或双方都不是军人的,不适用此条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没有必要征得非军人的同意,也不适用此条的规定。
二、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任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个限制。但这条限制不是绝对的。
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3、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5、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因此,民法典对当事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有两条,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分别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和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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