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19年9月初,胡某与一家装修公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在之后胡某发现,该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此种使用部分替代品的做法,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也是一种行业内的“潜规则”。
【律师普法】
该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隐瞒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胡某不能对自己房屋的用料进行更好的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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