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怎么退款
实践中,因各种临时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成行而退团的情况时有发生。《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任何阶段均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样的规定,保护了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旅游者的利益,也附加给旅行社一定的责任义务。具体为:一、旅行社不能因旅游者解约而向其主张违约金;二、旅行社应当承担证明必要费用实际发生的责任,否则,如果必要费用未发生就应退还旅游者全部团款。在此种前提下,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合同中对旅游者行前解约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没有约定的,旅行社退款多少的关键就落在了费用实际发生、不可退还且支出合理的认定规则和证据采信上。
二、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且应在合同中约定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旅游合同时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不予退还费用的项目等,并提示旅游者如行前决定退团,应尽快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并依照约定办理退团事宜。
(二)当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时,旅行社要及时向其说明因系旅游者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旅游者要承担相应的必要费用等事宜,并要求其签署《自愿解除旅游合同协议书》。同时,旅行社应及时向已预订的供应商说明情况,尽量争取退款,不同意退款的要求其出具扣费、不予退款的相关声明。旅行社向旅游者退款时,应要求旅游者签署旅游者已收到旅游合同解除后的余款,双方不再存有任何争议的声明,并留存退款凭据。
(三)旅游者不同意赔偿标准或不签署相关书面材料时,旅行社仍应将核算后的余款主动退还至旅游者,留存退款凭证,并向其出示双方旅游合同已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解除,旅行社已按合同约定退还余款的声明。
三、与旅行社纠纷发生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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