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地规避竞业限制协议,只需要规避开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到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就行了。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规避管辖
在实践中,如何规避级别管辖,从而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管辖法院,最常常用手段是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具体而言:诉讼金额本应由高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降低请求金额从而由下一级法院管辖;应由下一级法院管辖时,原告增加请求金额从而由上一级法院管辖。之后在举证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请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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