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1)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a)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2)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二、办理材料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材料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县森林防疫检疫站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森林防疫检疫站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2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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