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赠品,赠品的违法所得是什么
(一)什么是赠品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点是单务、有偿。作为赠与合同标的物的赠品,通常理解为免费赠予物。
2、由于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经济利益上不纯获利益,而受赠人纯获利益,因此从价值平衡角度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对赠与物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商业赠与中,并不完全是经营者(赠与人)己方利益的真正减少和消费者(受赠人)己方利益的真正增加。只有在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在其会计处理上赠品价值是计入主商品营业利润而不是计入主商品营业成本之中,才可以认为赠品属于事实上的赠与关系。
(二)赠予物的违法所得:
1、这个我国只是在法律中确定了“违法所得”这个法律名词,但是没有相关法律或是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进行过明确的释义。
2、一般来讲,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指犯罪人或者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版获取的财物或者物质性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收益。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经常与赃款赃物、违法收益权、被害人损失、犯罪工具、违禁品、犯罪数额等各种不同的用语混合使用,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
二、赠予物的形式
赠予物存在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商业赠予物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时,再免费赠送给消费者该种或其他种类的产品(或商品),其实际是经营者名赠实卖,逃避产品质量责任。因而,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有力的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附带赠品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
2.生产商(或销售商)在销售某种产品(或商品)前,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利益,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某种产品(或商品)。
上述两种形式均具备产品“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这两个构成要件,其本质应当认定为产品。
3.在“赠品”成为赠品之前(也就是赠与物成型之前),即加工制作之前已确定了产品成型之后的用途或流向,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其加工制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销售,而是生产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或追求某种利益,特别加工制作(或销售商特别定制)赠送给事先确定的单位或个人的物品。因此,此种形式的“赠品”不具备“产品”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产品”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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