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仅仅依据聊天记录来进行人员逮捕,这是因为警察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因此,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但必须要经过严密的审查和核实,并同其他证据融汇贯通之后,方能成为支撑结论的坚实基础。
举个例子来说,在涉及到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时候,聊天记录可能会被视为辅助性的证据,但是只有当它与转账记录、电子支付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之后,才能够为警方的调查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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