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交通肇事后弟弟顶罪怎么处罚
案情回顾:哥哥交通肇事后弟弟顶罪
2004年9月19日22时许,钱*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黑色**蓝鸟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城北门路口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韩国留学生李某撞倒,致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钱*清驾车逃离现场,又与其弟钱*水合谋,让钱*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其顶罪,并伙同钱*水多次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毁灭其驾车肇事的证据。2004年12月20日晚,钱*清被抓获。钱*水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欲洗脱钱*清的罪责。在公安民警的追问下,钱*清、钱*水均供认了钱*清驾车肇事的事实。
法院判决:顶包人构成包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被告人钱*水明知被告人钱*清发生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驾车逃逸的事实,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钱*清掩盖罪行,并帮助钱*清毁灭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考虑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对其均可酌予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清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钱*水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再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处罚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公安部于[1991]113号通知中对交通事故等级所作的规定,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类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在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问题上往往存在故意。例如,本案行为人钱*清明知未取得驾驶执照不得上路行驶,却仍然我行我素,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心态属于过失,即一种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行为人只有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生交通肇事后,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可见,保护现场,施救伤员,报警都是肇事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肇事者钱*清没有履行义务而是驾车逃逸;不仅逃逸,还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毁灭其驾车肇事的证据;不仅毁灭证据,还指使其弟钱*水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其行为构成了《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钱*清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因此依法判处其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钱*清的弟弟钱*水帮助其毁灭证据,并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是一种明显的包庇行为,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很多,如提供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甚至代替其承担罪责等。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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