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渔业船舶登记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若需要现场查勘的,则由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三)决定。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作出的意见。
二、镇江渔业船舶登记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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