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域名不构成侵权。所谓抢注,简单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在从未注册过的域名注册的情况下,域名注册人通常会预见域名的潜在价值,并在别人想到之前注册域名。该范围包括一些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于已注册的域名,如果未能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将在一段时间后删除。在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先注册域名的行为被视为另一种注册。
抢注域名即是对版权法的侵犯吗
主要看是不是恶意抢注,如果是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律都有具体的解读的。正常抢注是不会侵权的。
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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