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明确借款合同或协议的状况下,当事人可藉由交易明细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
作为主张方,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确认其立场的合理性。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明细不只是纸质凭证,已纳入电子数据的范畴,视作证据形态中的其中一种。
倘若当事人自身无法收集此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进行调取和查验。
在诉讼事务中,当事人有义务把所掌握的交易明细呈交至法庭之上,由法官针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详尽且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
只要足够有力的交易明细能证明债务关系的真实存在,即便欠缺正式的债务凭据,案件仍有可能依据这个关键证据做出裁决。
因此,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务必充分展示相关证据,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辅助证据,例如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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