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案情介绍】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7月,甲男离家出走,于2007年年初刚回来。自甲男走后,女儿(10岁)一直由乙女抚养。所以,乙女要求与甲男离婚,并由她继续抚养女儿,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甲男同意与乙女离婚,但认为乙女收入少,不能保证孩子上大学,自己有钱,可以给孩子良好教育,所以,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坚持己见。
【疑问】
女儿究竟该由谁抚养?
【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的孩子早已过了哺乳期,他们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争执,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004年,甲男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甲男音讯全无。他弃妻儿于不顾,离家出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此外,甲男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母亲抚养,他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所以,他不适宜作为孩子的抚养人。乙女在孩子出生后一直尽着抚养义务,并要求继续抚养,且不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由乙女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最终,法院以有利子女成长为原则,判决准许甲男与乙女离婚,女儿由乙女抚养,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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