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证书
(3)证人证言
(4)受害者陈述
(5)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调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如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取得足够、确实的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根据具体事件的特点,抓住重要问题,收集与事件相关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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