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办理程序:
1.编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该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评价资格,获得国家环保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颁发的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必要的测试);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包括:建设过程、投产、服务期间的正常和异常情况;
(4)环境监测制度建议,包括监测布点原则,监测机构设置、人员。设备,监测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
(6)结论,包括对环境质量影响的论述,对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回答,对防治污染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论述等;
(7)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生效。建设单位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再由预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注意:
(1)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环保部门确
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
①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②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③特大型的建设项目,包括两类,第一、总投资限额在之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第二、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是否代办: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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