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所有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由财政部审批。但是,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的变现和融资,以及转让、转让,地方股东和发起人国有法人的国有股质押担保(或购买国有股或有变动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具体职能如下:(1)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利用地方国有资产设立公司、发行A股,地方股东单位未足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认购的配股全额支付
直接或间接转让和转让本地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以及司法冻结和担保导致的股权变动和或有变动
<,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地方股东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的直接或间接转让、转让,以及因司法冻结和担保导致的股权变动和或有变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发行a股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管理权限根据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确定(1)国有股权管理,由省财政(国有资产)厅负责,经地方财政(国有资产)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权管理由中央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一)设立公司的材料:中央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p>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的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营业执照和主要发起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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