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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放款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放款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
2、如果放款人在事前知道(包括应当知道)一方企图诈骗,甚至和对方一起合谋诈骗的,则放款人和诈骗者构成共犯,要和诈骗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放款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放款人在事前不知情,但收取了服务费,那么,放款人也应该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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