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上,无论是决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用,抑或是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均需要考虑并结合多个维度的因素进行判断。
如若其中一方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并且经由双方共同商议得以达成一致意见表明愿意一次性支付完毕;
又或者在某一方身上出现支付能力波动剧烈、甚至可能试图规避相关支付义务等异常现象,这种情况下,法院也许更倾向于赞同一次性付清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大多数情境之下,选择按月支付无疑是更为普遍和适宜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这种方式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的变动,同时也能更好地适应支付方经济状况的起伏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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