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
(一)借款合同本身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因为借条欠条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诈骗犯可能利用借款合同诈骗,借款时虽然打了借条,看起来是合法借贷关系,实际上是根本不打算还款的,虽然是诈骗,但是,定诈骗罪还是很难的,除非借款人数众多、借款数额巨大,到期不还款跑路,才可以定诈骗罪。
(三)诈骗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定义,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固有的财物,才叫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借(不是借条)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三、借款合同诈骗如何报案
当事人借款时,签订借款合同被骗取财物的,可以立案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的公安机关可以是诈骗地所在的公安机关。
合同诈骗案件报案应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
(一)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二)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七)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八)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本罪起点: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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