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运损失
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
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
3、减值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一、保险公司不赔偿车祸造成的间接损失的原因
1、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手续时是与被保险人直接联系的,正常的理赔款交付流程是保险公司先将理赔款项交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事故受害方。除非被保险人能提供一份详尽的委托书,指明他同意受害人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否则保险公司是不敢擅自交付理赔款的。
2、由于事故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等,还有因车辆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赔偿金额,都会被保险公司认定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得不到相应的理赔。
3、通俗而言,保险事故发生过程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被计入事故直接损失,比如汽车碰撞而导致车身损坏,行人因碰撞而骨折或内脏受伤,甚至店面被撞毁等。通常这类事故直接损失是定损员在查勘现场或确定时都看得见的。
4、而事故间接损失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产生的损失项目。比如店面由于被车撞坏而停业或停产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电线或水管被汽车撞破,导致停电及停水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甚至于汽车撞伤别人后,受伤者要求车主支付一笔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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