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一般指家庭中年老、年幼、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这类家庭成员来说,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支持,更是指生活上的帮助、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遗弃家庭成员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4条:对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45条:对重、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刑事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综上,遗弃是指,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则构成遗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1条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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