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一览
涉外婚姻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所需文件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与对方三代以内无配偶、无直接血缘关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声明;
3.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该国驻中国使馆证明无配偶的证明;
5.或东道国驻华使出具的无配偶证明。香港、澳门、台湾等国的非配偶申报书或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涉外婚姻结婚具体有什么限制
涉外婚姻结婚具体的限制是: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1.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其范围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熟悉机密失效前也不能同问外国人结婚。
(2)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领事馆的外交官。
(3)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关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这类人由于违法和犯罪,正在接受发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三、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涉外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规定登记的,便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及民法典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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