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抗辩权的内容包括: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暂停履行。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其他情形下降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2、第二阶段是终止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民法典的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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