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担保能否化解招投标风险
近年来,建设部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6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建设部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四个原则。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建设部将加大工程担保推行力度,加强指导,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全面开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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