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费用补偿。
(1)普通门诊费用。参合农民在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可补偿费用和二级定点医院门诊中医药可补偿费用,不设起付线,按45%补偿。
(2)一般诊疗费和门诊诊疗费实行定额付费、定额补偿。一般诊疗费卫生院注射型收费9元,补偿7.2元,非注射型6元,补偿4.8元;村卫生所收6元,补偿5元。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每次收取10元,补偿8元。
(3)急救病人门诊费用。参合农民因急救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费用按同级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封顶线为3000元(执行潍卫农合〔2009〕6号文件)。
(4)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的门诊费用中基本药物免费使用。脑血管病(一年内)、精神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垂体瘤(催乳素瘤)、银屑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癫痫、儿童脑瘫康复治疗等实行定点医疗,发生的门诊可补偿费用,可执行同级别医院住院补偿比,封顶线30000元。
2、住院费用补偿。在一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补偿费用,设定不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80%。
(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80%。
(3)上转到青州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60%(省政府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除外)。
3、重大疾病补偿。
(1)省政府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实行全省统一的补偿方案。对于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大病,在镇、县、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和1000元;对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门诊治疗不设起付线。补偿比统一为70%。
(2)其余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实行定点医疗,不设起付线,补偿比80%。
(3)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精神病等患者发生的住院费用,应在扣除各种专项补助、减免(如免费使用药品)等费用后,再按比例补偿。低保先心病儿童继续执行潍民字〔2008〕44号文件。
4、国家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费用补偿。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其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纯中药制剂(有省级批号)和中医针灸、推拿、拔罐、刮痧等非药物疗法门诊费用补偿比可提高10个百分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比应控制在90%以内。
5、其他费用补偿。
(1)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助300元。
(2)筹资结束后出生的计划内婴儿其母亲参合的,随母亲享受当年度新农合补偿待遇,不另缴参合费。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写母亲姓名。
(3)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8〕7号)要求,认真做好体检工作。健康体检费用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3%。
6、总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补偿封顶线每人20万元。省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封顶线10万元。其余重大疾病可分病种设置封顶线,最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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