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只要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让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仍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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