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行驶于辅路上并需要进行向右转操作时,在信号灯显示为红色的状况下是允许前行的;而当红灯亮起之时,右转弯的车辆需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妨碍到其他已经获得放行许可的车辆和行人,方可依法通行。
然而,若道路上设置了专门用于指示右转弯的箭头且此箭头也亮着红灯的话,那么该车辆则不得进行右转操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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