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本属于隐私吗?属于
我国隐私权中已把病例隐私列入其中,叫做病例隐私权,患隐私权,又称为病历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信息隐私权的一种,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如果有人蓄意拿走你的病例,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你的个人隐私权,因为病人的病情和健康状况被视作私人信息和秘密,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也有为其保密的义务。同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隐私权逐渐受到重视,不过病患隐私权并非无限上纲,基于公共卫生及大众利益考量,病患隐私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如何平衡各国政府的公共卫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问题,便是维护病人隐私的最大挑战。
病患隐私权的限制
不过病患隐私权并非无限上纲,基于公共卫生及大众利益考量,病患隐私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如何平衡各国政府的公共卫生利益、第三人利益及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问题,便是维护病人隐私的最大挑战。原则上视其利益何者较为重大而定,必须个别认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医师诊治病人或医师、法医师检验尸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视实际情况立即采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并报告该管主管机关。病人情况有异动时,亦同。第三类传染病应于1周内完成,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调整之。另外中华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医师以外医事人员执行业务,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尸体时,应即报告医师或依规定报告。医疗(事)机构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督促所属医事人员依规定办理。这些规定都是对病患隐私的限制的例子,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无论如何,作为医事机构或其署专业工作人员,对于病患隐私及病历之内容皆不得任意泄露,此为文明国家之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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