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法律规定
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标示决定商品特定品质、信誉等特征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来源于特定地区的功能,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但其所表明的商品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往往会误导公众,而且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生产者也不公平。所以,非真实的地理标志,当禁止使用。
不过基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商标法》第16条规定:“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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