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源汇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租赁轿车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漯河市人民路军转站内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姓名为刘某的驾驶证租赁该公司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L0××××(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6000元),租赁期为6日。租赁期满后该公司经理赵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催要该车及租金,被告人刘某某以还需要继续租车为由,拒不归还该车。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到漯河市临颍县颍辉汽修站,找到该维修站负责人韦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称该车是自己的,欲将该车以35000元的价格卖出。韦某某将被告人刘某某卖车一事向张某某介绍,张某某经查询该轿车权属归漯河市平安租赁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未能将该车卖出。2008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到许昌市金伯瀚温泉宾馆消费,因其欠该宾馆人民币8018元,被告人刘某某将该车押于金伯瀚温泉宾馆。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漯河市平安租赁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扭送到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单位。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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