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单独或者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共同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住房,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住房贷款)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年度贷款利息扣除以每月1000元为标准定额,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一次。根据夫妻双方约定,可由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夫妻婚前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由购房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或婚后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和还贷凭证备查。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的期限最超不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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