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服刑能力的;(三)患有各种恶性肿瘤,或者疾病不可逆转需要进行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的四级手术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在三级甲等医院的准入性手术治疗的;(四)长期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本办法(附件)规定情形,且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中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六)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七)年老多病,原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系减刑后的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七年以上(不含减刑时间),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可不受服刑期限限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五项所述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关于“年老多病”的认定和鉴定(一)“年老多病”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年满六十五周岁;2.身患“年老多病”疾病伤残范围两种以上疾病。(二)“年老多病”疾病伤残范围:1.各种精神障碍、严重的神经症、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等精神疾病。2.各类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以上,经常发作的心律失常,如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120次/分以上),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窦性心动过缓(50次/分以下),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肌梗塞后,仍有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3.高血压病三级并伴有脏器器质性损害的。4.反复发作、反复咯血的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胸膜疾病、肺气肿并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浸润型肺结核。5.慢性活动性肝炎、肝脓肿、肝硬变、经常发作的胆囊炎、胰腺炎等。6.慢性溃疡性结肠病、消化性溃疡并伴有并发症。重度慢性萎缩性胃炎,结核性腹膜炎等。7.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积水、肾结核、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肾小动脉硬化、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前列腺肥大并伴有肾功能损害等。8.颅脑疾病,如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反复发作的脑缺血发作、震颤麻痹、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颅脑外伤并发脑功能障碍等。9.脊髓炎、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严重的三叉神经病,帕金森综合症,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并伴有神经压迫症状致使下肢功能明显障碍者。10.癫痫经常发作的。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的。12.各种胶原性疾病,如风湿热、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13.各类内分泌疾病。如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14.各种严重的造血系统疾病。如重度贫血、严重的白细胞减少症、严重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血栓性疾病等。15.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如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支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16.各种重要脏器损伤或手术后产生较严重的并发症或遗留有较明显功能障碍。17.脑、脊髓、周围神经外伤治疗后遗有人体部分功能明显障碍。18.骨折伴有重要血管、神经损伤或脏器损伤,主要长骨的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19.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肌病。20.有随时发生突发性危及生命可能的大动脉瘤。21.四肢有一个肢体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22.一只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指缺损三个以上,其中必须包括一个拇指缺失(从指掌关节处离断)。23.一个主要关节(指肩、肘、膝、腕、髋、踝)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24.各类良性肿瘤,明显影响机体功能。25.各种原因致双目视力明显减退,双目视力均低于0.04。26.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难以恢复;中耳或内耳伤病所致神经性或混合性耳聋、神经性耳鸣。27.严重的皮肤疾病,经反复治疗无效的。28.其他不可逆转急需治疗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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