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参保地医保医院的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二﹚在本市非参保地医保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医院记账。记账的医疗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市级经办机构组织清算。
﹙三﹚在省内市外能异地直接结算医保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拿钱与医院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个人不用拿钱,由就医医院记账。医院记账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与医院结算,由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清算。
﹙四﹚在市外不能异地直接结算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应在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市区居民通过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县(市)居民由个人,凭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给参保人。
﹙五﹚居民跨年度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结算时按出院结算日期确定本次住院所在年度。
﹙六﹚大中专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住院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医保医院就医,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学校。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核准报销的医疗费拨付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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