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字体司法鉴定时间属于鉴定吗?
笔迹时间鉴定与我们常说的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不过,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的纸张、笔油种类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二、文书鉴定包含哪些?
(一)笔迹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
要求:
1、检验材料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复印件。
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
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
(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
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
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
(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
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
要求:
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
(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
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
(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
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
要求:
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
2、样本量充分。
(七)人像识别鉴定
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
要求:
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
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
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八)不可见文字材料鉴定
对可疑纸张材料上是否有前页书写字迹的压痕进行检验。
要求:不要沾污,不要用手直接拿取,不要挤压,应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九)其它情况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知晓,现如今,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字体司法鉴定时间形成也是可以被推测出来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字体司法鉴定时间具有一定的不准确性,它需要诸多的条件来作为判断依据,也需要在对比比较中做出最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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