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劳动就业;2. 参加社会保险;3.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4. 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劳动就业;2.参加社会保险;3.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4.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5.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 浙 江 省 流 动 人 口 居 住 登 记 条 例 】 : 居 住 证 持 有 人 在 浙 有 哪 些 权 利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是浙江省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重要法规。根据该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浙有以下权利:
1. 在浙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
2. 在浙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在浙享受居住地的小区、房屋租赁等权利;
4. 在浙从事合法劳动,享有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5. 在浙享有居住环境改善、环境卫生等权利;
6. 了解浙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 参与浙的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应遵守浙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浙有以下权利:在浙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在浙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浙享受居住地的小区、房屋租赁等权利;在浙从事合法劳动,享有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浙享有居住环境改善、环境卫生等权利;了解浙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浙的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应遵守浙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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