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从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表面上称为请求权,但其性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故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该形成权受期间限制,也应受除斥期的约束而非诉讼时效的约束。
2、从无效合同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无效合同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一、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有什么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形如下: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除斥期间不用当事人主张;
3、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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