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先到公安机关立案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一、怎样防范信用卡诈骗?
1、制定统一法规,严格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录用标准与监督管理机制,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的犯罪,已成为信用卡发展的公害。其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来自于社会上违法犯罪分子。他们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之所以能得逞,主要是由犯罪分子本身的主观恶性和危害社会的行径决定的。但是,有的犯罪得逞往往是与信用卡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渎职行为有关,也有的是内处勾结,结成共犯,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要着手犯罪源头的预防,所谓犯罪源头的预防,是指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取持有假信用卡或申领卡人的资信审查上预先采取严格紧密的防备措施和方法以减少为信用卡诈骗罪提供可能的机会和社会环境。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有一个活动过程,其诈骗行为的实行大都要有两个阶段方能实行终了。
全文9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