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为了方便旅行,我给儿子买了一辆**现代和一辆宾天。这两辆车都有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了方便以后付款,他们都以我的名义登记了。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把本达的车停在车库里,儿子学会了开车,误把油门当成刹车,撞上了我家另一辆**现代的车,那辆车停在车库边上。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我向保险公司报案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及相关车辆证件后认为,这两辆车登记在我名下,属于“私家车”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我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理赔本田汽车的损失,本田汽车的损失由本田汽车承担全部责任。虽然损失的现代车是我的本田车,但我没有责任,受伤的车辆都是我名下的。本次事故中的**现代汽车属于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方”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现代汽车。对不起,保险公司对吗?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除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承保外,强制责任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强调“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是,同一保险公司以同一名称投保的车辆之间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应是相对的,可以随具体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在本次事故中,您的本田车就是被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就是您。当您的宾天汽车与您的**现代汽车相撞时,**现代汽车成为相对受伤的第三方,汽车的损失是“第三方”的损失,而不是“被保险人”的损失。因此,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对**现代不负责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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